日前举办的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《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限于税额的要求(草案)》展开了审查会。《要求(草案)》中制订的环境保护税税额比现行排污费征税标准提升了一倍。其中,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物当量2.4元;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物当量2.8元。据理解,目前贵州省废气、废水排污费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,企业必要废气污染物的缴付成本低,而现行大气污染物及水污染物的管理成本远高于排污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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